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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法学教授盛杰民谈“基础设施论”:反垄断旨在保护竞争而非具体竞争者

2019-02-28 22:32:08      来源:中国金融商报网

自1998年中国互联网产业拉开帷幕,经过20余年的飞速发展,在产值、市场份额、用户规模、作为新动能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对生产与生活的的影响等方方面面都有足够体现。仅从用户数来说,QuestMobile《中国移动互联网2018半年大报告》数据显示,截至去年上半年,我国移动互联网月度活跃用户数接近11亿。这个海量月活数,宣告了移动互利网下半场的加速到来。

此间,一个行业现象很值得观察:近年来围绕着屏蔽、封杀等问题,互联网平台之间“嘴仗”不断,也引发了广泛的社会争议。这反映出平台之间竞争日趋激烈,也反映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给传统的法规政策带来了挑战。

从某种意义而言,中国现在互联网经济的繁荣,很大程度归功于充分竞争。门户网站间的竞争带来了免费、多样的新闻资讯;社交平台间的竞争带来了更随时、随地、随性的网络交流;电商平台间的竞争带来了更优质、便捷、丰富的商品和服务……竞争的结果,往往是留下若干家头部巨头占据市场的绝大多数市场份额,以及大量处于“长尾经济”方阵的中小平台。这就带来一个问题:头部平台之间在升级的竞争中,如何拿捏好向对手开放与封闭的尺度?

以电商平台为例,之前常见的“二选一”现象,就属于“不向与竞争对手有关联者开放自家平台市场”的行为,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会导致多重利空:消费者减少了可供选择的平台内经营者、商品或者服务品种、数量,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自主选择权受到侵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商家渠道受限,商业利益受损,又不敢得罪任何一方强势平台;被排斥的其他中小电商平台碍于各种因素,不便请求行政或司法机关介入调查。因此今年起实施的电商法明确叫停该种行为,违法者最高可处200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对社交平台而言,比如微信,如果它不授权其竞品的新用户登录接口,换言之,拒绝向其部分竞争对手开放自家平台,是否合情、合理、合法?

“平台本身就是竞争的一种结果,是经历了大量投资、创新而形成的。如果为了所谓的公平,让竞争对手接入后达到分流它的用户的目的,这就会产生另一种不公平。”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晓晔表示,要求微信开放,就像让当年要求微软开放一样,其实违反竞争政策,违反商业道德,也不符合反垄断法的规定。腾讯的平台既然不构成必需设施,就有权利决定交易对手,有权自主决定对谁开放流量,有权拒绝一些企业进入。

事实上,大数据时代,尽管各大互联平台所属细分领域不同,但它们都拥有共同的一项资产:用户数据,尤其是用户关系链。因此,竞争关系不单存在于同类企业之间,就是不同类企业对用户资源的争夺,也非常激烈,有些甚至采取违法的手段来“竞争”,比如此前脉脉未经微博和微博用户同意抓取微博用户关系链,已经被法院界定为非法。类似这种对二度好友信息、用户关系链的不当利用爬虫技术,不但会极大地侵害个人行为信息进而伤害到个人隐私,更有可能给国家网络安全埋下大坑大雷。为此,主动在技术上设置屏蔽系统,或者从机制上设定规则拒绝部分平台接入,已成为一种共识性、常态化的“防御型进攻”手段,这从商业法则与社会安全层面都可以理解。

“关系链是企业核心资本,盗取关系链不但违法商业道德,更是违法,不符合竞争本义所要求的公平、透明。”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认为,平台是业态中的环节,不是要素实体,比如王府井大街免费行走,但在王府井百货购物需要付费。互联网平台开放应该由商业模式决定,而不由法律决定。对于竞争对手,平台可以选择不开放,也可以谈好条件通过收租金等手段再开放。竞品搭便车不是好办法,会给整个市场生态带来很大负外部性。

“数据是互联网公司的最核心资产之一,这也是被资本市场所认可。强制分享数据,既有个人信息泄漏的风险,也有剥夺合法财产之嫌。”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认为对“竞争”要辩证来看,强者之间要通过竞争创新,弱者要通过抱团创新;强者不要欺凌弱者,弱者也不要道德绑架强者。

答案已经很明显: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目是为了保护竞争,而不是为了保护具体的竞争者;数据是互联网公司的核心资产,互联网平台在不构成必需设施的前提下应该具有自我决定是否开放的权力。但是常常有关此类的争论仍然时不时冒出来,浪费公众注意力与媒介公共资源。

在此引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的一句话——“反垄断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而不是为了保护具体的竞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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